某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:(1)基准日为2020年2月20日;(2)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;(3)工程价款结算时人工单价、钢材、商品混凝土及施工机具使用费采用价格指数法调差,各项权重系数及价格指数见下表,工程开工后,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原计划7月施工的工程延误至8月实施,2020年8月承包人当月完成清单子目价款3000万元,当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价格确认的变更金额为100万元,则本工程2020年8月的价格调整金额为( )万元。
某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:(1)基准日为2020年2月20日;(2)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;(3)工程价款结算时人工单价、钢材、商品混凝土及施工机具使用费采用价格指数法调差,各项权重系数及价格指数见下表,工程开工后,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原计划7月施工的工程延误至8月实施,2020年8月承包人当月完成清单子目价款3000万元,当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价格确认的变更金额为100万元,则本工程2020年8月的价格调整金额为( )万元。
A、60.18
B、62.24
C、67.46
D、88.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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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11-10 22:29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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