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8.依据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<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>(GB50500-2013)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》(苏建价〔2014〕448号)规定,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%。
138.依据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<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>(GB50500-2013)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》(苏建价〔2014〕448号)规定,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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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2-28 21:02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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